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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制定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2-22

                                来源:南方日报

[摘要]《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专门新增了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创设问责决定书,以规范问责工作,方便归档和统计。

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规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责情形

南方日报讯 (记者/赵杨 通讯员/粤纪宣)日前,省委印发《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的颁布,为广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去年78日,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紧紧围绕落实《条例》,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程序、附则四部分,新增或细化了部分内容。

《办法》结合广东实际对《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逐条进行细化,并突出广东实践成果。其中,参照我省开展责任追究的经验,明确问责的启动、核查、决定以及成果运用等一般性程序,并进一步明确问责中不同机关和部门的权限及分工;增设了简易程序条款,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事实清楚、情节较轻,适用通报、诫勉的,可以不进行调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增设了听取被问责人意见、申诉救济等程序,保障被问责人权益;参照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

《办法》专门新增了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创设问责决定书,以规范问责工作,方便归档和统计。

5种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掩盖、袒护的,强调问责对象主动作为,采取了掩盖、袒护的措施;

二是对上级党组织明确指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拒不整改或者问责的,问责对象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或决定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三是干扰、阻碍责任追究或者对抗组织审查的,问责对象采取主动作为,干扰、阻碍甚至对抗组织审查也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四是被问责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问责的,这里要把握住“同一任期”和“类似问题”两个关键;

五是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是兜底条款。

4种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强调问责对象对党忠诚,及时如实报告问题;

二是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强调问责对象在启动问责调查前,已主动作为并取得实际成效;

三是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注重问责对象的态度和认识;

四是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是兜底条款。

建立容错机制

《办法》还设立了免责条款,主要依据“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制定,目的是建立容错机制,维护和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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