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编制和实施产业规划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三)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工作。
(四)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态势,对相关领域重点企业建档监测,进行运行分析、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措施,统筹协调经济运行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组织科技统计和外经贸业务统计,分析和发布相关的经济信息。
(五)负责对工业、科技服务业和信息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六)负责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和信息化领域内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负责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组织实施深化产学研合作行动计划;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配合科技人才建设工作。
(九)负责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市专利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指导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提出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措施意见并负责实施有关政策,指导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推动名牌带动战略。
(十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三)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产业转移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产业转移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各类工业园区的发展。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负责科技装备动员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管理。
(十五)负责组织拟订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十六)负责指导和协调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导生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步伐。
(十八)负责统筹全市信息化工作,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相融合,发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推进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与传统产业相结合,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负责按规定协调管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管线、基站(站点)、公共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
(十九)负责信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二十)负责指导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和组织实施无线电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二十一)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二)协调电力运行,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成品油供应。
(二十三)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十四)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全市各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